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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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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关键词: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入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商业治理轨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入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天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除了是故意之外,还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不能构本钱罪,但其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留意以下两个题目:;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留意两个题目,一是望走私的物品是否具有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的性质,假如不具有这种性质不构成这一犯罪;二是望走私的淫秽物品是否出于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假如没有这种目的也不构成这一犯罪。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与其他淫秽物品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根据刑法第152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按照上述划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