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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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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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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临时约法”规定在10个月内召集国会。参议院于1912年8月10日制定公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该法共23条。规定国会采取两院制,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前者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后者按人口比例(原则上每80万人选举1名)间接选举产生。对于选民的资格限制极为严格:年满21岁以上,并且每年纳2元以上直接税,或有价值500元以上不动产,或有小学以上毕业文凭。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召开。袁世凯召开国会的目的是要当上正式的大总统。国会召开后即施加压力,催促尽快制定《大总统选举法》。1913年10月6日终于如愿以偿地当上大总统。国会同时也在加紧推动起草宪法草案。10月3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起草工作地点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因此这部宪法草案习惯上称之为“天坛宪草”

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有国体、国土、国民、国会、国会委员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宪法修正及解释等11章113条。该宪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在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国民党(由原同盟会等革命党派改组而成)力图“法律制袁”的企图。主要表现在:(1)仍然坚持“临时约法”的一些主要原则,强调三权分立。(2)进一步扩张国会的权力,由两院组成40人的国会委员会为常设机构。规定在总统被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国会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弹劾并判决总统有罪,交最高法院判刑。(3)进一步分散总统行政权力,强调责任内阁制明确规定国务院“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并对于总统的决定均有副署权。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二)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对于想独霸政权的袁世凯而言,简直是无法容忍。草案尚未正式公布,袁世凯已通电各省都督,强烈指责宪草。1913年11月4日,宣布解散国民党,收缴国民党议员的证章。造成国会凑不满法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等于无形解散。一个月后,袁世凯宣布召集“政治会议”以“救国”,停止国会议员职务,又授意各省解散省议会。1914年1月开始新的“约法会议”议员选举3月间即组织开会,并于5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达到了废除“临时约法”的政治目的。

这部《中华民国约法》共有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附则等10章,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