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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司法机构而是直接送到北镇抚司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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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司法机构而是直接送到北镇抚司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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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司法机构,而是直接送到北镇抚司进行预审。早在明太祖统治时期就已经将锦衣卫原有的镇抚司作为自己亲自审理案件的预审法庭,设置了监狱和各类逼取口供的刑具。明太祖统治末期曾下令关闭锦衣卫镇抚司内的监狱,焚毁刑具。但明成祖夺取皇位后,又在锦衣卫专设“北镇抚司”,作为审理皇帝交办案件的特别法庭。原锦衣卫审理内部军人案件的机关改称“南镇抚司”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明宪宗成化十四年(1478)又规定北镇抚司审理案件直接向皇帝报告锦衣卫指挥不得插手。这样北镇抚司正式成为直属于皇帝的预审机构。虽然从理论上讲北镇抚司应该在预审结束后将案犯、卷宗移交三法司,以作出正式的判决,但实际上三法司都只能按照北镇抚司所拟定的判决意见宣判。有的时候北镇抚司也可以直接根据皇帝的旨意处置案犯,执行皇帝的判决。

诉讼制度

明代的诉讼制度大多承袭自前代,其略有发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

《大明律》的《刑律》诉讼门规定诉讼管辖的主要方式是地域管辖,所谓“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即:起诉原则上应向被告所在地官府提起,由被告所在地官府管辖;同一案件被告在几个地方时,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辖;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几处的,由被告人数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辖;如果罪名相同、各地被告人数也相同,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辖。不过在后三种情况下,都以相隔300里以内为限,如果相隔在300里以外的,为减少解押被告的风险,应由各地官府分别审理结案。

明代军户之间的诉讼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但是人命案件应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官员勘察现场、检验户体,并会同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诉讼也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审理。

推行各种“息讼”制度

明代统治者仍然认为百姓动辄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为此设计了不少“息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