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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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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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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基础的,贯穿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并具有普遍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本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的管辖权,因此主权原则也成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基本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何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者外,都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一个国家对本国公民,即使其位于本国境外,也可行使管辖权。第二,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第三,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即一国在其领域内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除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只适用本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第四,非经内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内国生效,更不能在内国强制执行。如果内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判决违反内国国家主权或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二)国民待遇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民待遇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国法院不能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三)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就是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助,包括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应给予互惠待遇。

(四)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受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即使其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本国的主权和安全,也可以考虑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