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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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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诉讼的发展是否按公安机关的认识进行,取决于依法开展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样,检察机关对案件提起公诉,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需要判处刑罚,诉讼的发展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意愿,也取决于法院的审判工作。

从“动态”的方面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三机关中的每一个机关都依法可以对其他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以便及时纠正诉讼中的错误。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这些都是前一机关对后一机关的制约。后一机关对前一机关同样也可以制约。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决定进行了纠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分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配合便于协调工作,相互制约有利于避免和纠正错误,二者不可偏废。

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准绳,贯彻执行这项原则,可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可以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个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