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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在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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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在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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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地法在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也有主张适用法院地法的。但适用法院地法的缺陷也不少,主要表现在:(1)法院地法认为不法行为者,在行为地未必为不法行为,绝对地对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就会导致被告要对在行为地被视为无错的行为负侵权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2)适用法院地法极易导致原告挑选法院情况的出现,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可以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国家起诉,从而规避对其不利的国家的法律,因为互联网的全球性触角,可以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上网查找有关资料,这为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更加方便的选择。

(2)原始国规则原始国规则是从卫星通信领域发展而来的。由于卫星传播能够覆盖全球或者地球大部分地区,因此,一旦传播内容中有侵权材料,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就很难确定,原始国规则是指适用卫星信号的发出国的法律。尽管在一些网上侵权案件(如网上侵犯隐私权)中适用原始国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却忽略了侵权结果地的法律,对保护受害人十分不利。

(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新的发展趋势。一些学者主张在网上侵权领域也应引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适应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虽然目前各国立法尚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案例,如 World Wrestling Federation Entertainmen Inc. v.Michael Bosman。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他们认为最有利的法律,更能体现一种正义的立场,达到公平的结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准许当事人选择法律,有可能产生大量的规避法律的现象,从而会破坏一国的公共秩序。因此有些学者建议在网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引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应给予适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