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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斯为首的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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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斯为首的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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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斯为首的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针对当时意大利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则冲突问题,主张根据法则本身的性质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然后确定各类法则的适用原则。他们认为,所谓人法是指有关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可以随人之所至适用于域外,也就是说人法具有域外效力;所谓物法是指有关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只能在制定者领域内适用,也就是说物法具有绝对的域内效力。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法则区别说适用外国法依据的是法则本身的性质。

但是,法律是无法绝对地分为人法和物法的,据此确定法则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也是不能让人完全接受的。

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由胡伯(Ulicus Huber)和保罗·富特(PoulVoet)创建的一种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并于17世纪下半叶得到重要发展。这种学说,虽然仍采用法则区别方法,但法律适用的根据已经与法则区别说有所不同,主张一国的法律,无论是人法、物法还是行为法,只能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约束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适用外国法只是出于“礼让”的考虑,并不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

1689年,胡伯在《论罗马法与规行法》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1)各主权国家的法律仅在其境内有效,并可以约束其所有的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是临时的,均应视为该国居民;(3)一个主权国家仅仅出于“国际礼让”,可以允许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其国内得到适用,但此种对外国法效力的承认以不违反该主权国家及其臣民的利益为限度。按照这一学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其核心在于确认,主权国家的实体法和冲突法均为其国内法,并且只具有域内效力;(2)主权国家允许外国法的适用,并非是按照某种超国家的法律而负担的义务,而仅仅是根据“国际礼让”,或者按照“国家之间为相互便利主权权力的实施而达成的一个默示协议”",是对外国法在本国适用力的某种“承认”,并且该主权国家仍可自由决定该外国法适用的范围与条件。

该学说于19世纪为美国学者斯托里所接受,后由美国传人英国并影响了欧洲大陆主要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