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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坏账损失处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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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坏账损失处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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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坏账损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丰,除了采用优惠价格推销产品外,大量运用商业信用的发展,企业垫支在应收账款上的资金逐年增加,应收账款在流动资金中所占比例日益扩大,“三角债”和应收账款的长期挂账,是企业目前最棘手的问题,坏账损失已呈上升趋势。对于坏账的处理问题,会计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发表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笔者也拟谈几点思考。

  一、对坏账损失的确认

  关于坏账损失的确认,1993年颁布的新会计制度中,对企业应收账款规定:因债务人破产或者破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律过三年仍强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便确认为“坏账损失”。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是以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往往很复杂,对坏账的确认还不能单纯以上述两条为标准,还要依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通过一定程序进行推理分析坏账是否存在,以避免虚假现象产生,从而减少损失。笔者认为,坏作损失除按规定的一般原则确认外,还应对“坏胀损失”形成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成因不同应区别对待,并依据客观因素按程序来认定。在认定坏账损失时注意以下几点:

  1.因企业、个体经营者破产所发生的不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定或公证机关的司法支书加以证明。个体经营者死亡的又有偿债义务的,应有人民法院以其遗产的司法处理意见或公证文书。对其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分割;其遗产不足偿债时,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者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继承人无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受超过三年的时间所限制,也不应轻易确定为“坏账损失”。

  2.对超过三年而未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向债务人追索的记录、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作证明。因自然灾害或非常事件造成的不能收回的账款,要有事发当地行政机关的证明或公证文书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3.两人合伙经营超过三年的债务,合伙人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不应以非主要人员为由而不承担偿债义务,经司法协调处证明确不能收回的账款,才能认定为“坏账”。

  二、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备抵法计提坏账损失的方法有三种: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目前,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赃款余担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应收账获余额分析法是依据坏账损失在应收回款余额中所占百分比的历史经验并结合当期实际情况来确定坏账损失的比率,其计算方法是用比率乘以应收账跃的余额计算坏账准备金的估计数。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它与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是相联系的,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看,该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L.我们目前只限于采用一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不利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加入“关贸总协定”之后,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必将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而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与西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存在一定差异。这两种方法在同一类企业中计算结果是不同的,是不利于我国与西方财会制度相衔接的。

  2.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并不十分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由于应收账款余额既有本期的,也有上期的,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并没有考虑企业应收账款的时间长与短,因而计算结果尚不够精确。而账龄分析法是按照应收账改的时间长短划分阶段计算坏账准备金的,既考虑到应收账款拖欠时间长短,同时也考虑到应收账款余额的结构,因此计提坏账准备金更为精确、合理。因此,我国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可允许采用账龄分析法,也可根据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

  2、坏队准备全计提比率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其计提的比率各有不同,如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提比率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其他行业按0.3%-0.5%计提坏账准备金。由于规定计提比率不同,使得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采用双重差额计提,许多费用支出标准、所得税、收益分配比率在无行业差别的情况下,在不同行业采用备抵法计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其税赋不均,且失去公平竞争的基础。即使是同行业,由于计提比率不同,也会影响实质上的经营业绩相同的企业,而在计算上显示出业绩的数值不同,难以得到较为公正的业绩评价,由此会产生不良后果。

  1.“合资”及“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间坏账提取比率不同,加大了“合资”及“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间的收益的差异,加大了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性。其原因是“独资”、“合资”企业与国有企业间应付风险能力的差距加入。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农业企业可按年终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工商企业应按应收账款的0.3%-0.5%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如此少的坏账准备金是难以承担坏账带来的风险的。相同情况下,以“合资”、“独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可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报,有的还更高些。这样相比较,对“合资”、“独资”企业发生潜亏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应付市场风险能力就较强,而国有企业显然就处于劣势地位。

  2.坏除准备金计提混乱,造成资金流失和失控,国家收入减少。坏账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遵循“谨慎性原则”的,不能过高估计和过高提取坏账准备金计提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使杜绝企业好账、活账计提准备金的现象发生。

  3.部分企业依赖坏账准备金增加企业效益,放松经营管理。企业建立坏账准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减税让利手段,增强企业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而支持企业生产。因此,从让利促生产的角度来看,坏账准备金对促生产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部分企业改变了国家关于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的初衷,往往是以此作为增加企业效益的手段。对此,本人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坏账准备金制度建立的目的及其精神实质的宣传,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为了正确执行这一制度,建议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和协助企业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协助企业加强赊销业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