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商场承担吗?
文章导读: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商场承担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1款划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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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商场承担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1款划定: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对此也做了相同划定。
由此可知,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 一是销售者存在过错。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因为销售者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如销售者对产品入行了改装;另一个方面是因为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好比不在相宜的前提下保留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因为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但是销售者即使能证实自己对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就消费者的损害赔偿的哀求先行赔偿,属于商品的出产者或商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相应责任人追偿。
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并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对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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