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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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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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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1年1月1日,王某在放工骑摩托车归家途中,因为入夜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
关键词: 工伤,交通事故,职工,不算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

     2011年1月1日,王某在放工骑摩托车归家途中,因为入夜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无效身亡。

     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王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泊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1月8日,王某的家属到县社保部分哀求工伤认定。

     1月12日,社保部分对王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王某家属不服,问: “往年王某的同事也发生过与王某相同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啥王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保工伤认定职员对王某家属做了具体的法律解释。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划定: 在上放工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 在上放工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上放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两点变化: 第一,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修改后条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工伤;第二,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需长短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王某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