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检察院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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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检察院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

1、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如下:

(1)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4)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有哪些职责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也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