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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条款—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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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条款—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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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条款 法条:《民法典》款规:夫妻之间对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对抗善意相对人。" 理解:①为防止夫妻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夫妻通过约定对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②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方超出约定限制范围,虽属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善意的,成立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承受。 例 甲、乙婚后收入年年稳定增长,但还房贷的压力巨大。经循循善诱,甲、乙约定:“甲购买万元以上的个人用品时,频经乙事先同意。”日,甲逛街时看中了个价值8万元的手包,不顾与乙的约定,与不知情的丙商店订立的买卖合同预定了该手包,约定丙商店个月后交货。乙知道后表示反对。①甲超出约定范围,订立手包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丙为善意。②根据《民法典》 条款的规定,善意的丙有权主张,无须乙追认,该买卖合同直接归属于甲、乙共同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