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与特征—刑事案件
关键词: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家事代理权,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家庭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基于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当然享有法定代理权,从而,除非实施法律行为的夫妻方与相对人另行约定该法律行为仅归属于自己承受的以外,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双方共 同承受的代理制度。
特征①在性质上,家事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并且夫妻双方均享有家事代理权,可基于家事代理权互为代理人。
② 夫妻方实施家事代理行为时“无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换言之,夫妻方实施家事代理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亦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还可“以家庭的名义”。
要件①婚姻关系有效。
②法律行为涉及的夫妻共尚财产的处分或者创设妻共同债务。
③该法律行为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
效果: 享有家事代理权的夫妻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夫妻共同承受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