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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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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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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与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的概念,之后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

(一)需要证明的对象

需要证明的对象,是指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指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因此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医联法条《刑诉解释》第72条第1款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名师点睛 从上述规定可知,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中第 1~9、11 项是实体事实,第10项为程序事实。

考点提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归根结底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手段和工具。

 [举案说法]某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多体液属于证据事实,不属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