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刑事会见
4、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程所定人数的2/3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的召开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顺序: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的召集 上股份的股东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
的通知 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1股份有1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的决议
3.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累积 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投票权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权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两类:其1,审议批准事项。其2,决定、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5、董事会
董事会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组成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
的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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