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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告人黄某男岁渔民——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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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告人黄某男岁渔民——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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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岁,渔民。年月日,黄某在长江 上捕鱼,突然用于摆渡的小船因我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部分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被行动,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人因抢教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问黄某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黄某见死不数确实值得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但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积极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应判决黄某无罪。 ,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 上述“作为义务”来源之---“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内?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对该危险状态没有采取积极有效地防治措施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此时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不作为应否单独构成犯罪?对此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在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罪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该加重的危害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个常见而典型的例子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严重违章导致重大交通肇事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责任、置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的被害人于现场而不顾,慌忙逃逸,结果导致被害人因的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在能积极抢救的情况而逃逸,应否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在成立个故意杀人罪?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刑法已经规定。交通策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此时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即可。再如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使用暴力,导致发生伤残或死亡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据刑法款的规定,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重罪即可。 了,当然,对于交通策事后逃逸过程中的导致被害人死亡问题,因逃逸的方式与过程复杂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