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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杀人为手段劫取财物的取得财物与杀人行为有意思关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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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杀人为手段劫取财物的取得财物与杀人行为有意思关联时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以杀人为手段劫取财物的取得财物与杀人行为有意思关联时,定抢劫罪。

如果没有意思关联,应数罪并罚。

例1:甲想劫取乙的财物,先将其杀死取走钥匙,然后在一周内连续搬运乙家的财物。甲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抢劫罪致人死亡。如果甲数月后又进入乙家拿走财物,由于和以前的杀人行为没有意思

关联,构成盗窃罪。

例2:甲为劫取乙的钻戒将其杀害,在摘取钻戒后发现了钱包,甲一并将钱包取走,构成抢劫罪。如果一周后甲在转移尸体时又发现乙的手机,取走手机的行为和以前的杀人行为没有意思关联,构成侵占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

(1)区分。第一,客观上:抢劫罪要求压制被害人反抗,绑架罪也要求控制人质故很难从客观上区分两罪;第二,主观上:抢劫罪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简单讲,抢劫罪是向被害人本人要钱;绑架罪是控制人质后,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向第三人要钱。因此,区分两罪有两项关键指标:有无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有无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意思。结论:如果有,定绑架罪;如果无,定抢劫罪。

例1:甲用刀劫持乙,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钱,乙母信以为真,给甲汇了钱。甲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主观上具有向乙母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有利用其母对乙安危担忧的意思。当甲控制乙时,绑架行为已经既遂,故甲构成绑架罪。

例2:甲用刀劫持乙,让乙向其母打电话要钱,并让乙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钱。乙无奈而照办,其母信以为真,给甲汇了钱。甲指使乙谎称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没有向其母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利用其母对乙安危担忧的意思。甲的行为在本质上还是向乙本人要钱,故甲构成抢劫罪。

例3:张某、程某将孔某劫持到私家车内,铐上其双手,蒙上其眼睛。威胁孔某以炒股为名向其家属索要4万元,孔某被迫照办。张、程二人主观上没有利用人质家属担忧的意思,构成抢劫罪。

(2)竞合。抢劫罪与绑架罪不是A与-A的对立关系,而是A与B的中立关系,一个行为可以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例1:甲持刀劫持乙5岁的儿子丙,威胁乙给钱。甲对丙构成绑架罪,对乙构成抢劫罪(暴力胁迫),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例2:甲用刀指向5岁的丙,威胁其母乙给钱。甲并未实际控制丙,不构成绑架罪。这对乙是暴力胁迫,甲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