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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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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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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既规定了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还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范围。学理上把前者即法律规定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范围称为国家赔偿的积极事项,把后者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范围称为国家赔偿的消极事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如下: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其严厉程度仅次于逮捕,所以采取拘留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也就是错误拘留的,显然侵犯了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权,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速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速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采取速捕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就严重侵犯了被错捕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受害人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无罪的,说明原来的判决是有罪判决,并且错误判决已经生效,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意味着被告人已经承受了本来不应当承受的刑罚。对不应当定罪的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不仅定了罪,而且已经执行了本来不该有的刑罚,显然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