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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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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来源 : * 作者 :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8条规定的内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防止公安机关滥用逮捕权。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质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第二,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二审程序中的抗诉,二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前者是针对审法院作出的还未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后者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