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其所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案件

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其所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

     1,案情。

    

  岭头长龙石场于2002年6月在海南省乐东工商行政治理局入行个体私营企业登记,负责人为陈有文。

    2003年6月3日,原告符平飞经被告陈有文得胞妹陈兰菊先容到长龙石场从事装碎石工作,每月工资700元。

    不久,符平飞转为负责石场石料销售得记数和收款工作。

    2003年7月28日早上6时许,有车来石场购运碎石,因原告符平飞尚未起床,其妻黎永娇随车到碎石装车台替丈夫记数和收款。

    此时,装车台上有裂逢得碎石栏墙忽然倒塌,砖墙及碎石当场砸死黎永娇。

    事故发生后,陈有文委托胞妹陈兰菊协助死者家属料理后事,共支付用度5000元。

    被告陈有文与他人无合伙关系。

    原告符平飞与黎永娇(死者)于2001年10月生养1女符祥玲(原告)。

    

  2,审理。

    

  原告符平飞(死者之夫),符祥玲(死者之女),黎丁利和古富姻?死者之父母?向县法院起诉,哀求被告陈有文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1)丧葬费(4000元);(2)死亡赔偿金(116780元);(3)符祥玲得抚养费(25600元);(4)误工费(537.8元);(5)交通住宿费(1000元);(6)本案得诉讼费和其他用度。

    县法院审理以为,长龙石场为个体私营企业,陈有文为企业负责人,石场得所有权为陈有文所有。

    其石场碎石拦墙倒塌砸死黎永娇,而黎永娇无过错,被告陈有文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19条及有关得司法解释判决:(1)被告陈有文赔偿死亡赔偿费58390元给4位原告,赔偿原告符祥玲糊口费2126元;(2)驳归原告关于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得诉讼哀求。

    

  3,评析。

    

  笔者以为,县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合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道正当;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社会效果好。

    

  (1)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其所有者或治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划定:"建筑物或者其他举措措施以及建筑物上得阁置物,吊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得,它得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得除外”在本案中,1方面长龙石场为个体独资企业,被告陈有文为企业负责人,石场所有者为陈有文,而且由其直接入行经营治理,不与他人发生合伙情形;另1方面,死者黎永娇在石场匡助丈夫记数收款,无任何过错,而且在诉讼中被告陈有文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有免责事由,因此,被告陈有文对石场碎石拦墙倒塌致黎永娇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划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得,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得收进,残疾者糊口津贴费等用度;造成死亡得,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得人必要得糊口费等用度."据此,县法院对应赔偿得范围作出得上述判决是准确得。

    另外,原告方关于赔偿丧葬费?4000元?及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得诉讼哀求均被法院判决驳归。

    原因是在丧葬死者黎永娇得过程中被告陈有文已实际支付5000元,已超过了原告方哀求赔偿丧葬费?4000?得数额,原告方提出再赔偿,分歧情理。

    原告方固然提出赔偿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得主张,但在诉讼中没有能提供相应得证据加以证实,依照"谁主张,谁举张”得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划定》第2条得划定,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利后果。

    

  (2)由本案引出两个值得留意得题目。

    第1,当自己独资企业得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或者死亡时,是以自己独资企业为被告,仍是以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实践中多见法院直接将该企业得负责人列为被告,理由是,假如被害人无过错,自己独资企业负责人又无法定得免责事由,由此要由自己独资企业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直接将企业得负责人列为被告?本案也如斯?,利便诉讼。

    这种观点和作法很有道理。

    由于从诉讼理论上讲,合格确当事人实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自己独资企业得负责人,原则上为该企业财产所有者,其建筑物致人伤害或死亡,1般将其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但笔者以为,知足1定前提,可以将自己独资企业直接列为被告,其负责人列为代表人。

    依据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划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确当事人”。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入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40条,第38条,第38条第2款入1步明确解释:民事诉讼法第49条划定得其他组织是正当成立,有1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得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得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得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第2,以自己独资企业得负责人为被告,判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被告自己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仍是以被告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笔者以为,对这个题目应根据个案得详细案情作详细分析,不能1概而论。

    对于本案来讲,法院已首先明确认定长龙石场为个体私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独资企业法》第2条得划定,被告陈有文作为自己独资企业得投资者,负责人,应以其自己财产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陈有文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假如已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自己财产出资,就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