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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月饼券没月饼消费者获400元补偿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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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月饼券没月饼消费者获400元补偿辽宁省朝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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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6十华诞又恰逢中秋佳节,举国欢庆人人欢笑,可在这欢乐中也会有1些小小的烦恼和遗憾。

    节前朋友送给张女士1张上海某着名西饼店的月饼券,价值278元。

    因为工作忙耽误了到全市各家连锁店提月饼的时间,张女士按照月饼券提示z后1天到宝山区××路公司总部领取,住在浦东金桥的张女士赶到后服务小姐又告知无货要到南京路店往领,张女士又急匆匆赶到南京路,营业小姐表示无货。

    张女士十分生气:“我手中有券为什么却拿不到月饼”。

    营业小姐1脸寒淡,没有解决方案。

    没有拿到月饼的张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同时过了1个不甚痛快的中秋节。

      闵行区消保委历来对节假日老庶民的投诉十分正视,能马上解决的就马上解决,工作职员火速联系商家解决题目,zj联系到了休假中的西饼店主管喜小姐,其表示节后马上处理。

    我们对消费者入行了安抚。

    节后喜小姐反映:“消费者的月饼券不是他们公司发放的,而是1个合作商代加工后打着我们的牌子做的月饼。

    以为消费者应该找这家代办署理商解决。

    ”我委望了张女士提供的月饼券复印件,整张券明明就是该着名西饼店的字样,怎么能推到代办署理商那里呢!好在,西饼店主管喜小姐对这件事的处理立场是积极的,对法律法规存在1些盲区,经消保委工作职员的宣传也听取了消保委的意见,zj补偿消费者400元。

    张女士表示感谢!  消保委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十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出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出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可见,本案中张女士要求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从此也不难找出该着名西饼店的题目,让“别人”打自己的牌子又无法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在此建议该西饼店加强治理,别砸了好不轻易建立起来的好品牌,好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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