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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处对象”骗财物 犯诈骗罪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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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处对象”骗财物 犯诈骗罪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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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经人介绍与李四认识(双方均为化名),因需要看病、照顾小孩,便以愿意和李四处对象为借口取得其信任,骗取其银行存款,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取得李四信任。后张三以结婚并共同抚养孩子需要用钱为由,欺骗李四将6万余元存至其账户内。被告人张三后被查获。双方民事问题已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具有如实供述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据被告人张三供述称,自己与李四认识时称为离异状态,其见李四“人傻”,而自己又急需用钱来看病和照顾孩子,便骗走了李四地钱。自己后来与前夫复婚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地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